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 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2015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制發《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完善,擴大了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研發活動范圍,簡化了審核管理;同時,借鑒美國、歐盟等國家研發稅收優惠均限于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的做法,為引導企業加大境內自主研發投入,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一些企業尤其是行業領軍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其生產布局和銷售市場逐步走向全球,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重要形式。為激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創新資源,加強創新能力的開放合作,促進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有必要對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進行調整。在此背景下,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據此制發了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
2.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答: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以及設置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慮是什么?
答: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這一規定與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特殊規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導和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提高創新能力,推動我國經濟走上創新驅動發展的道路。從國際經驗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對象主要是在本國境內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考慮到我國創新水平整體還不夠高,部分領域還需要委托境外研發機構研發,與此同時,部分中國企業走向全球,適應當地需求的研發活動也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因此有必要對企業委托境外研發給予優惠。為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初衷得以較好實現,又達到鼓勵委托境外研發的目的,在政策設計時,對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進行了比例限制。
起草政策文件時,我們對委托境外研發活動較多的典型企業進行了調研,這些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均未達到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見,設置比例對目前企業適用優惠政策沒有影響,體現了我國鼓勵境內研發為主、委托境外研發為輔的政策導向。
4.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為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答:起草政策文件時,我們了解到,發生委托境外研發活動的企業基本上均為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暫未發生委托境外個人的情況,因此財稅〔2018〕64號文件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實際上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
5.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而委托境內研發是要求受托方登記,為什么兩者不保持統一呢?
答:由于受托方是享受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科技部門為便于管理、統計,避免雙重登記,因此明確發生委托境內研發活動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
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受托方在國外,不受我國相關法律管轄,要求受托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財稅〔2018〕64號文件對此進行了調整,將登記方由受托方調整至委托方,以保證委托方能順利享受政策。
6.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答: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辦理即可,但同時考慮到委托境外研發活動的特殊性,在該公告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發銀行的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兩項留存備查資料。
7. 將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么?
答:為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據此制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問題進行了明確,同時聯合印發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8年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財稅〔2018〕99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文件在執行時間和適用范圍方面,實際上已經涵蓋了財稅〔2017〕34號文件。
8. 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后,在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口徑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規定?
答:財稅〔2018〕99號文件主要是提高了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關于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口徑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