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由企業向認定機構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2.復審提交下述材料:
(1)復審申請表。
(2)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報告。
(3)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
(4)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鑒證報告。
3.復審
認定機構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重點是第4款進行審查,即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達到國家要求的比例。
4.公示及頒發證書
凡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重新向科技部備案,批準后發布公告,重新向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白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5.申請享受稅收政策
由企業持復審后認定機構新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去申請,則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
特別說明: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只能通過一次,復審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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