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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及認定

發布者:卓科知識產權     時間:2018-09-25

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一、發放對象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我市新當選的兩院院士和新引進的杰出人才(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經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當選的兩院院士和引進經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

  二、發放條件

  (一)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合同約定每年在深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未享受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還應在人才認定的有效任期內。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

  2.在我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首次申請的,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發的,每次連續繳納不少于12個月。

  3.在人才認定(確認)的有效任期內。

  4.未享受我市購房優惠政策。

  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三)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三、發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二)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

  四、發放流程

  (一)提出申請。

  1.獎勵補貼。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深圳的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3)市住房建設部門出具的購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證明;

  (4)我市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5)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臺胞證等,收復印件并驗原件)。有效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獎勵補貼應當在認定后一年內首次申請(2016年度認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請),并在其后4個年度內連續分別申請完畢,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年度獎勵補貼。每人每任期年度僅限申請1次,不符合發放條件的不予發放該年度獎勵補貼。

  2.工作經費。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申請工作經費的,應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提供注冊登記證書或者法人證書(需按相關要求完成年檢,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3)與全職在深圳工作的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收復印件并驗原件)。

  工作經費應當在兩院院士當選或杰出人才認定后一年內申請(2016年度當選或認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二)受理審核。

  申請材料齊備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并在接收材料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公示。

  對審核合格的,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在次月將獎勵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指定賬戶。

  五、終止發放

  申請人在有效任期內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層次人才資格的,獎勵補貼終止發放。

  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工作經費支出及結余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并按規定退回剩余工作經費。

  六、部門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編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年度預算、決算,配合市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報材料,發放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可對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相關的情況開展調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政策規定。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高層次人才資金年度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監督管理資金預算執行,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三)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購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審核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且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的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申請情況,并出具相應證明。對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終止發放其2016年3月23日后剩余任期的購房補貼。

  七、監督和管理

  (一)申請人及用人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申請的,取消其發放資格,并將不良行為記錄提供給相關征信機構。如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尚未發放,應取消其申請資格;如已發放,還應責令其退還或追繳,并對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同時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申請。申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人及用人單位退還已領取資金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賬戶,并將退款憑證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

  (二)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發放資金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處于任期內,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享受購房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計劃》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按新標準發放剩余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不再重復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的購房補貼和《孔雀計劃》規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若正在領取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可在市住房建設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申請改領獎勵補貼。核發獎勵補貼金額時應扣減其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金額。變更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三)2016年3月23日后新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已領取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可按新標準補差。

  (四)高層次人才類別和等級變更的,可按新類別、新等級獎勵補貼標準予以發放,但應扣除原類別、原等級已領取的獎勵補貼或購房補貼。

  (五)同時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不能重復享受獎勵補貼。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不能同時申請獎勵補貼和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六)外地轉入我市的“千人計劃”人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由高層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由所在單位按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用于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八)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下達后,原則上只允許結轉使用兩年,所在單位應據此做好支出計劃;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直接下達資金指標到所在單位;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單位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撥至所在單位監管銀行賬戶,按支出范圍和用款計劃使用。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一、杰出人才認定標準
  1.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學獎)。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4.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新加坡、韓國、西班牙、印度、烏克蘭、以色列國家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一般為member或fellow,統一翻譯為“院士”,見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網站http://www.casbic.ac.cn/channel/F_As_Intro/index.asp)。
  二、國家級領軍人才認定標準
  1.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吳階平醫學獎;國醫大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長江學者成就獎;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
  (1)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前3名;
  (2)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前3名;
  (3)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5名;
  (4)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前3名;
  (5)中國青年科學家獎;
  (6)“全國中青年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榮譽稱號;
  (7)中國專利金獎前2名(須為專利發明人及設計人);
  (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創意金獎人物獎;
  (9)孫冶方經濟科學獎著作獎、論文獎前2名。
  3.近5年,擔任以下職務者: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組長、副組長;項目(課題)組長,且項目(課題)通過驗收;
  (2)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負責人;
  (3)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承擔研究任務的項目專家組成員;
  (4)國家“863計劃”領域主題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召集人;
  (5)國家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主任;
  (6)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
  (7)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含外籍)”資助的項目主持人,完成該基金所資助課題研究,且取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結題通知者;
  5.近5年,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基金”資助的項目主持人,完成該基金所資助課題研究,且取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結題通知者;
  6.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者;
  7.近5年,直接培養出獲得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冠軍的主教練員;
  8.近5年,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榮譽稱號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地方級領軍人才認定標準
  1.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含副省級市)級以上優秀專家;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名中醫稱號獲得者;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
  (1)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前5名;
  (2)省、部、軍隊、國防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3名、省、部、軍隊、國防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3名,省、部、軍隊、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
  (3)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4)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
  (6)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第1名;
  (7)“全國德藝雙馨電視藝術工作者”(百佳電視藝術工作者)榮譽稱號;
  (8)長江韜奮獎;
  (9)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含子項5個:文藝類圖書、電影、電視劇片、戲劇、歌曲)主要作者(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10)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 “文華獎”單項獎(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文華表演獎)一等獎、二等獎第1名;
  (11)中國廣播影視大獎(子項2個: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主要作者(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12)全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廣播播音員主持人獎、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獎);
  (13)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省專利獎金獎前2名(須為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14)中國服裝設計金頂獎;
  (15)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國通信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國IT年度人物獎;
  (19)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市長獎;
  (20)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一等獎第1名;
  (21)王選新聞科學技術獎人才獎終身成就獎、杰出人才獎;
  (22)鵬城杰出人才獎;
  (23)中國出版政府獎優秀出版人物獎;
  (24)光華龍騰設計創新獎-中國設計業十大杰出青年;
  (25)南粵功勛獎;
  (26)南粵創新獎;
  (27)中華醫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預防醫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護理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口腔醫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3.近5年,擔任以下職務者: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項目(課題)第一副組長、分課題組長,且項目(課題)通過驗收;
  (2)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3)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課題組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4)國家“863計劃”主題項目或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國家“863計劃”專題組組長、副組長,且專題通過驗收;
  (5)“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第一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
  (6)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中方項目第一負責人,且完成項目通過驗收;
  (7)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學術(技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
  (8)省、部(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工程實驗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含籌建1年以上項目)(每項僅可申報1人);
  (9)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成果項目第一負責人;
  (10)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1)珠江學者特聘教授;
  (12)深圳市“鵬城學者”長期特聘教授;
  (13)文化部優秀專家;
  (14)國家精品課程負責人;
  (15)高等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
  (16)在任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研發機構第一負責人(每個單位僅可申報1人)。
  4. 近5年,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或“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第一負責人,且項目通過結題驗收;
  5.近5年,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人選;
  6.近5年,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
  7.近5年,入選中宣部“四個一批”人才;
  8.近5年,廣東省委宣傳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層次培養對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博士生導師,且來深高校擔任博士生導師者;
  10.近5年,廣東省高等學校“千百十工程”國家級培養對象;
  11.近5年,全國名校長、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獲得者;
  12.近5年,直接培養出獲得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第二、三名運動員的主教練員;
  13.近5年,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取得奧運會冠軍的主教練員;
  14. 獲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或金融風險管理師(FRM)資格證書且正受聘我市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總部金融企業或一級分支機構擔任公司副職以上高管人員、首席分析師者(或首席經濟學家)2年以上者(每個單位5年內可申報1人;如已認定人才任期未滿且離職的,該單位可在其離職1年后,另行申報1人);
  15.近5年,連續3年獲得《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行業排名前2名,研究小組前2名)者;
  16.近5年,“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獲獎金額排名居本行業獲獎人員前5%的副總經理級別及以上者;
  17.近5年,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重要方向項目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
  18.近5年,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主任,任期內考核結果為合格者;
  19.近5年,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學科)帶頭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學科)(含籌建1年以上項目)帶頭人;近5年,評選為深圳市Ⅰ類實用型臨床醫學人才,且在省部級或以上醫學類重點學科(專科)擔任主要負責人(帶頭人);
  20.近5年,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
  21.近5年,廣東省引進領軍人才;
  22.近5年,獲得特級教師稱號,且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深圳市基礎教育系統“名師工程”名校長、名教師、深圳市中小學名校長工作室、名師工作室、教科研專家工作室主持人;
  23.獲得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澳洲精算師或中國精算師資格證書且正受聘我市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擔任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者(每個單位5年內僅可申報1人);
  24. 近5年,經國家、廣東省確認由深圳市輸送并代表國家參賽,獲得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個人項目第1至3名次的現役運動員;
  25.近5年,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26.近5年來,在深圳注冊,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國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國最佳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前20名機構的核心投資決策團隊主要負責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五年獲得清科、投中評選為優秀創業投資家;
  (2)近五年一直擔任國家創投協會理事、秘書長、會長;
  (3)近五年一直擔任深圳市創投同業公會副會長、會長。
  (以上每個單位5年內限申報1人,并與后備級同類條款“核心投資決策團隊成員”同時申報)
  四、后備級人才認定標準
  1.深圳市工藝美術大師;深圳市名中醫、優秀中醫;深圳市技能大師工作室主持人。
  2.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者:
  (1)省、部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3名;省、部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前3名;省、部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3名;
  (2)省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1名;
  (3)市(地級市以上)科學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第1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第1名;
  (5)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第1名;
  (6)省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第1名;
  (7)深圳市教育教學科研優秀成果特等獎第1名;
  (8)省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
  (9)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第1名;
  (10)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第1名;
  (11)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 “文華獎”單項獎(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文華表演獎)三等獎第1名;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 “文華獎”分項獎文華藝術院校獎一等獎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賽、民族樂器演奏比賽、小提琴演奏比賽);
  (12)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群星獎”優秀節目獎獲獎人第1名(舞蹈、戲劇、曲藝類的編導或主要表演者,音樂類作曲者,美術、書法、攝影類作者);
  (13)文聯獎(須為個人獲得)(子項12個:中國戲劇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電影金雞獎、音樂金鐘獎、全國美術展覽獎、曲藝牡丹獎、書法蘭亭獎、雜技金菊獎、攝影金像獎、民間文藝山花獎、電視金鷹獎、舞蹈荷花獎)最高等級獎第1完成人;
  (14)省專利獎優秀獎第1名(須為專利發明人及設計人);
  (15)中國十佳服裝設計師;
  (16)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1完成人;
  (17)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1完成人;
  (18)中國通信學會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1完成人;
  (19)王選新聞科學技術獎人才獎特別貢獻獎;
  (20)光華龍騰設計創新獎-中國設計業十大杰出青年提名獎;
  (21)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第1名(須為專利設計人);
  3.近5年,擔任以下職務者: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分課題副組長前2名,且項目(課題)通過驗收;
  (2)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二、三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3)國家“973計劃”課題組第二、三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4)國家“863計劃”課題組組長、副組長,子課題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5)“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面上項目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6)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中方主要參加人員前3名,且完成項目通過驗收;
  (7)市(地級市以上,下同)、廳(重點)實驗室主任、市技術中心主任、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實驗室主任,省工程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 (含籌建1年以上項目)(每項僅可申報1人)
  (8)擔任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9)省級精品課程負責人;
  (10)高等院校省重點學科帶頭人;
  (11)在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第一負責人、在任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第一負責人或在任深圳重點軟件企業研發機構第一負責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核心成員;
  b.國家、省、市科技獎勵獲得者。
  (每個單位限申報1人)
  4.近5年,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第一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5.近5年,廣東省委宣傳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層次培養對象;
  6.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國家重點學科教授或研究員,來深高校聘為教授或研究員者;
  7.近5年,廣東省高等學校“千百十工程”省級培養對象;
  8.近5年,獲得全國優秀班主任榮譽稱號,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師培養計劃”人選;
  9.近5年,直接培養出獲得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第4至8名次運動員;
  10.近5年,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取得奧運會第2至3名次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3人次冠軍(成績為近5年取得)的主教練員;
  11.近5年,直接培養出獲得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冠軍、亞軍的主教練員;
  12.近5年,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出站留(來)深博士后;
  13.博士后出站留(來)深從事科研工作滿3年者;
  14.近5年,連續2年獲得《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行業排名前3名,研究小組前2名)者;
  15.近5年,連續3年獲得《新財富》金牌董秘者;
  16.近5年,“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獲獎金額排名居本行業獲獎人員前5%的非高管人員或前5%-15%的人員;
  17.近5年,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重要方向項目課題負責人,且課題通過驗收;
  18.近5年,省、市(副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學科)、醫學重點專科(學科)帶頭人;
  19.近5年,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核心成員(限一次性申報3人);
  20.近5年,深圳市基礎教育系統“名師工程”名校長、名教師、中青年骨干教師;深圳市中小學名校長工作室、名師工作室、教科研專家工作室主持人;
  21.近5年,獲得特級教師稱號且在深圳市基礎教育系統從事相應專業工作者;
  22.近5年,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
  23.獲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或金融風險管理師(FRM)資格證書且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總部金融企業或一級分支機構擔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從事相應專業工作5年以上者;
  24.獲得北美精算師、英國精算師、澳洲精算師或中國精算師資格證書且在深保險業從事精算專業工作5年以上者;
  25.近5年,獲得“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者;
  26.近5年,經國家、廣東省確認由深圳市輸送并代表國家參賽,獲得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個人項目第4至8名次的現役運動員;
  27.近5年,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企業組、團隊組前3名、全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企業成長組、初創項目組一等獎,且在我市落戶的企業或創業團隊獲獎項目研發機構第一負責人(每個單位限認定1人);
  28.近5年,在累計獲得經證監會或地方政府備案的風投機構3000萬元以上風險投資資金、且在深圳注冊不超過8年的非上市創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中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每個單位限報1人);
  29.近5年,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國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國最佳創業投資機構年度排行榜前20名且在深圳注冊的機構的核心投資決策團隊成員;(每個單位5年內限一次性申報1人,并與地方級同類條款“核心投資決策團隊負責人”同時申報);
  30.近5年,廣東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基金資助項目獲得者,且項目通過驗收;
  31.近5年,入選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
  32.近5年,獲得省級技術能手或者省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前3名的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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